徵信機構的分類

從世界各國徵信系統的發展狀況看,由於各國國情和立法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其建立的徵信機構各具特色。按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徵信機構的組織模式可以分為公共徵信機構、私營徵信機構和混合型徵信機構。

(一)公共徵信機構 :公共徵信機構起源於歐洲,是指由中央銀行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主要採集商業銀行的信貸信息,為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有關企業、個人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的負債情況。根據世界銀行的調查,越來越多的國家鼓勵成立公共徵信機構來監督並指導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按照世界銀行的調查,截至2007年底,有69個國家擁有公共徵信機構。

(二)私營徵信機構 : 私營徵信機構是指產權私有、市場化運作的徵信機構,包括由商會、銀行協會經營的徵信機構,一般獨立於政府和大型金融機構之外,主要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和郵購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美國是典型的私營徵信機構模式,由商業化機構運作,信息種類和規模都非常龐大,建立在自願登記的基礎上,進行信息共用。

(三)混合型徵信機構 : 一般指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等運作、建立在會員互惠互利基礎上的徵信機構,或者由政府作為徵信資料庫的所有者擁有所有權,但以民營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的模式。混合型徵信機構一般在提供信息時要收費,以保證可持續發展。典型的如日本的徵信機構,由其銀行協會組建,會員銀行共用信息,但是採用公司化運作方式。

從現實看,一些發展中國家現在正逐漸採用混合模式,既借用政府部門的行政力量,推動信息的採集,又利用市場化機制。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公共徵信機構與私營徵信機構並存互補的徵信機構組織模式,在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主導下,建立了行業和地方公共徵信機構,同時各種形式的私營徵信機構也在不斷發展壯大。據調查統計,在全國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已有12 個省、直轄市組建了公共徵信機構共24 家;明確從事信用登記、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信用調查、信用評分業務的私營徵信機構190餘家。我國徵信業20多年發展的實踐經驗證明,徵信市場的發育過程不能單純依靠市場自發形成,市場力量的作用相對較慢,並且在國外徵信機構的壓力下,國內徵信業很難發展壯大。同時,人民銀行推動建設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已經具備了政府主導、非營利性質的特點,併在防範金融風險、服務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徵信增值服務領域,我國也要大力發展信用評級、信用調查等社會徵信機構。對這些機構,我們鼓勵在政府引導下,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培育和發展。

參考資料:http://wiki.mbalib.com/zh-tw/%E5%BE%81%E4%BF%A1%E6%9C%BA%E6%9E%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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