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與授信應分別人員辦理

經營環境因素

  • 即經濟因素
  • 企業經濟活動不斷受到經營環境因素的衝擊,諸如國內外貿易、生產、物價、金融、所得水準、消費傾向、財政、行政、社會意識、產業景氣、技術、競爭、天災人禍等影響,這些因素不但涵蓋範圍廣闊,而且均屬於企業不可控制的自變因素,企業只能設法掌握或適應這些外部因素,以利營運。

 

  • 徵信人員對於諸多經濟因素,至少應掌握兩項重點資料:其一為「業界情況」資料,據以了解各種產業的現況及展望;其二為「同業平均財務比率J ,據以了解不同行業別各項平均財務比率水準。相對於徵信報告上,「業界情況」應合併在業務概況之企業產銷分析中撰寫,即從產業景氣現況及展望,敘述到企業產銷情形;而「同業平均財務比率」則合併於財務狀況中,作為財務結構分析、償債能力分析、經營效能分析、獲利能力分析結果的比較標準,以便將企業的財力在業界中作一定位

 

徵信與授信應分別人員辦理

  • 依「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第四點規定:「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除已實施帳戶管理員之銀行外應由不同單位或不同人員分別辦理。」

 

帳戶管理員

  • 所稱帳戶管理員的精神所在,係在提供授信客戶專人服務,因此任何一位帳戶管理員所管轄的授信帳號,不論徵信工作或授信業務,均由該帳戶管理員負責完全服務,亦即由該帳戶管理員一手包辦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

非帳戶管理員

  • 基於內部牽制原則,其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應分開由不同人員辦理。若從營業單位對徵信人員及授信人員配置來看,一般中大型營業單位,由於經辦員較為充裕,有能力設置專任徵信人員及專任授信人員,將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分由「不同單位」辦理,而使作業完全分開

 

  • 對於小型營業單位,由於經辦員人手不足,經常需要一位經辦員兼辦兩項以上業務,此時欲設置專任人員恐有困難,可採下列方法因應:
  • 甲經辦員可任命為徵信兼授信,乙經辦員可任命為授信兼徵信,但在處理業務時,授信戶A 公司之徵信工作如由甲經辦員辦理,授信業務則由乙經辦員辦理;反之,授信戶B 公司之徵信工作如由乙經辦員辦理,授信業務則由甲經辦員辦理。此時,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亦符合「不同人員」辦理的規定

 

參考資料: www.boaf.gov.tw/site/boaf/public/attachment/992314212371.ppt

徵信與授信應分別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