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調查方法-徵信的範圍

徵信的範圍

  • 應遵守先徵信後授信之原則
  • 徵信案件之審核,應以徵信報告為主要參考依據,非經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之授信案件,不得核貸(徵信準則28條2項)

免辦徵信之情形

  • 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及已提供本行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予索取(17條1項)

酌情徵取徵信資料

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國際聯貸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或國際聯貸特性,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工作

徵信調查方法

  • 一般辦理徵信調查,主要有直接調查和間接調查兩種。

直接調查

  • 以訪問客戶並至公司和工廠實地勘察現場,以取得第一手資料為主,因此亦稱實地徵信。對於企業經營狀況的瞭解與確認,直接面對客戶,並親自得知其生產加工過程等實況,可以彌補書面資料之不足。一般企業的營業活動及規模常展現在各方面,例如生產、銷售及理財活動等,所以對於企業經營狀況的瞭解,應是多方面的,而不應只限於一次的實地徵信。

間接調查

間接調查之目的,是在補充上述直接調查之不足,並驗證客戶信用優劣程度。通常以取自第三者的資料(即第二手資料)為主

間接調查方式:

  • 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借戶與各往來銀行之借款紀錄有無逾放、退票情事、進出口實績、負責人信用及銀行借款往來情形等。
  • 透過借戶的上下游客戶查詢借戶信用及負責人的信譽、經營能力、經營概況等。
  • 藉由產業資料庫、公開資訊查詢借戶經營概況與在該行業內所占的比重,該行業景氣、市場狀況及發展趨勢等。

間接調查方式:

  • 就報章雜誌所報導的借戶動態資料進行蒐集和查證分析工作。
  • 股票上市櫃企業,可由其股票價格的漲落,反映投資人對該公司的看法,與其獲利能力的高低。如有炒作現象,其炒作題材為何,是基本面好轉或籌碼面供需,或董事、監事、主要股東與市場主力結合或對作等,而得知經營者心態,或對公司前景有無信心等。

依據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二條,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徵信人員應交互運用,以達成調查的目的。另依據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參考資料: www.boaf.gov.tw/site/boaf/public/attachment/99231421237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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