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高鐵票退錢未果 法官罰他1萬元

余姓男子撿到台北至左營的高鐵來回票,他異想天開,拿到台北車站售票處表示要「退票換現金」,但因稍早時顏姓女子才向站務人員掛失兩張車票,余又說不出是如何刷卡購票,台灣高鐵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台北地院處余罰金1萬元;余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他只是一再強辯,駁回上訴確定。

台北至高雄的高鐵標準車廂票價為1490元,兩張價值至多為2980元,余姓男子在被捕後不僅兩張車票遭沒收,還被處1萬元罰金或易服勞役10日,得不償失。

顏姓女子去年3月8日訂位、購買往返台北與高雄的高鐵票,出發前到七堵的便利商店取票,4月1日搭車當天車票卻遺失了。她急著到高鐵台北站掛失並填寫遺失物處理單,重新購買車票南下。

原本顏女出發至左營的班車時刻是晚間8點24分,但8點10分時,余姓男子突然拿著兩張車票欲退票。陳姓櫃台人員表示「可以退票,但票款只能退到原信用卡帳戶」,余一聽,轉身離去。接著余又折回,詢問「可以改行程嗎?」

陳女發現電腦資料與余的說詞兜不攏,且他神色詭異。在場的王姓女組長接手,告知「這車票剛剛有人(指失主)在找」,余「見笑轉生氣」斥「這是我女朋友買給我的,你們沒有證據就懷疑我」。

余堅稱是女友用他的信用卡刷購車票,因剛從花蓮回來「太累」,臨時起意退票。不過,鐵警台北分局查扣的車票,上頭的資訊與台灣高鐵簡訊通知顏女的內容一模一樣,認定他說謊。北院函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發現余姓男子5年來根本沒有申請信用卡,戳破他謊言。

高院指出,余姓男子撿到別人遺失的高鐵票,沒想送到相關機關招領,反而是想退票換現金,所幸失主是用信用卡購票,阻絕了余直接領取現金的風險。余至今仍耍賴,高院認為上訴無理由。

余姓男子撿到顏姓女子遺失的台北至高雄高鐵來回票,竟企圖「退票換現金」,結果不僅被...

參考資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9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