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同事外遇各傷婚姻 還須賠對方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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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結婚的江姓婦人和陳姓男同事,2人從104年1月到7月,每週1到2次到桃園市龜山區的汽車旅館偷情,江婦被丈夫捉姦在床,陳男簽下60萬元和解,他因家中經濟由妻子掌控,只得私下向銀行貸款,後來擔心東窗事發向妻子坦承,陳妻堅持離婚也對江婦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判決江婦要賠償陳男前妻50萬元。

法官調查,陳姓男子坦承與江婦在汽車旅館幽會,江婦的丈夫先帶徵信社的人員進來捉姦,警察後來也據報趕到,陳男被帶到派出所,江婦丈夫委請律師開價100萬元,雙方後來談妥60萬元和解。

情夫60萬和解 小三判賠50萬

陳男說,被捉姦之後就中斷與江婦的來往,他因心裡煎熬及家中經濟由妻子支配,60萬元的和解金只好私下向銀行貸款,他擔心會被妻子發現,後來坦白以告,妻子得知後非常生氣,堅持離婚。

陳男的前妻也向江姓婦人提出民事求償,江婦雖然否認與陳男通姦,但2人一起上摩鐵、出遊照十分親暱,法官認定2人已逾越朋友分際,審結判處江婦必須賠償50萬元。

參考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4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