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報告撰寫注意要點
- 徵信單位應依誠信原則,公正平實撰寫徵信報告,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公正、客觀立場分析。
- 徵信報告書內容必須一致、簡潔明晰,避免前後矛盾。
- 較長之報告,應於首端另備提要。
- 徵信報告為機密文件,專供內部授信有關人員參考,不得提示客戶或作為拒貸之藉口。
徵信報告書一經判行,除非繕校錯誤或筆誤,不得更改,其有再加以說明之必要時,得另以補充說明之
徵信報告覆查時機
- 企業用、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徵信報告表應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每年重新填製乙次為原則,惟於取得上一(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或申報所得稅報表後亦應即重新填製;個人用徵信報告表亦應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每年重新填製乙次為原則。
- 企業用、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及個人用徵信報告表對於提供本行擔保之不動產 資料部分,應於借戶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再行申貸時辦理覆查,若有增減變動,應重新填製徵信報告表。
- 對於無擔保授信案件(企業戶及個人戶)之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重行申貸,如沿用借保戶之原徵信報告資料,其有關借保戶資力之各項徵信資料,必要時亦應擇其要項 (例如主要股東、經營者或未徵為擔保品之不動產、不動產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項)覆查,以瞭解借保戶資力實況與動態,若有增減變動,應重新填製徵信報告表。
授信制度介紹
授信通則
- 安全性
- 流動性
- 公益性
- 收益性
- 成長性
授信作業流程
- 受理申請
- 徵信調查
- 授信審核
- 核定准駁
- 通知客戶
- 簽約、核對身份、物權設定與投保保險
- 撥款轉帳或簽發文件
授信審查要領
- 借保人之法定資格
- 信用評估5P原則
- 風險管理
借保人之法定資格
- 借保人之權利能力
- 借保人之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
3.受宣告輔助人
4.無行為能力人
受輔助之宣告
-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參考資料: www.boaf.gov.tw/site/boaf/public/attachment/992314212371.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