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取保證人之規定

徵取保證人之規定

  • 無擔保授信,以借保戶償債能力及保證能力評估,並須覓妥本行認可之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兩人為原則,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保證人之財產經限制登記者,原則上不得為授信保證人。
  • 企業戶之授信,其參加連帶保證者,如為合夥組織,應由全體合夥人參加;如為公司組織,以全體董監事參加為原則,必要時亦可以主要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另徵取更有資力者為連帶保證人。
  •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綜合授信額度

它係營運週轉金用途之代表性授信種類。

二、授信項目包括:短期性放款、透支、墊付國內票款、外銷貸款、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外帶貸款。

三、墊付國內票款以逐漸被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取代。

四、各項授信風險不同,應合理安排各項額度。

五、總額度決定之因素包括

(一)營收

(二)營運週期

(三)季節性程度

(四)已貸週轉金額度

六、電腦系統控管額度使用

建築融資審核注意事項

一、融資項目

(一)購地條款

(二)合建保證金貸款

(三)興建房屋貸款

(四)週轉金貸款        一般週轉金貸款

工案週轉金貸款

二、風險評估(完工及銷售能力評估)

(一)借戶(含關係戶)施工銷售能力及財力。

A.在建工案及完工實績

B.股東往來

C.活存實績

(二)立地條件       台北市、台北縣及都會城市為主,設最低承作比例限制,供給量偏高地區應避免承作。

(三)產品性質

A.自住型產品為主

B.工業用地興建住宅、投資型套房產品風險較高

C.大樓及透天厝

(四)融資成數

(五)信託   資金及產權控管

(六)貸放後管理

(七)道德風險

三、承作方式

(一)自地自建工案

(二)合建工案

(三)信託、建經公司之介入

(四)聯合開發工案

(五)都市更新公案

(六)聯合貸款

四、重要授信條件

(一)購地貸款及合建保證金貸款:控管資金流向、買賣償金信託

(二)興建房屋貸款:按工程進度分批撥貸、建照起造人信託並專款專用、自有資金先投入、保留自有資金在專戶。

(三)地主、建照起造人作保為原則

(四)借戶承諾事項

(五)建築貸款準則

(六)利率不宜太低

(七)應注意不動產景氣與異動情形

(八)銀行應控管總額度

 

參考資料: www.boaf.gov.tw/site/boaf/public/attachment/99231421237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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