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成功仲裁拿回139個域名

2017年4月,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香港秘書處專傢組就“TENCENT”、“WECHAT”、“QQ”註冊商標的持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與爭議域名持有人(自然人周某)之間的域名爭議做出裁決。專傢組裁定支持投訴人騰訊公司的訴請,將全部139個爭議域名轉移給騰訊公司。

本案涉及爭議域名眾多,實際分為兩個案件,由兩個專傢組獨立審理做出裁決。其中129個通用頂級域名(如.com/.net/.org等)在UDRP程序中提出,適用ICANN制定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規則;另有10個.cn域名在CNDRP程序中提出,適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傢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及規則。不管是ICANN制定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還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國傢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其核心原則與規則大同小異,域名爭議三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投訴人騰訊公司必須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同時滿足,才能獲得專傢組的認同。

(i)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並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iii)被投訴人對該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1. 爭議域名是否與騰訊公司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本案被投訴人於2015、2016年通過萬網、新網等域名註冊商註冊瞭爭議域名,如tencentapp.com、wechatiot.cn、qqfamily.com.cn等共計139個。投訴人騰訊公司擁有多個“TENCENT”、“WECHAT”、“QQ”商標,這些商標註冊日遠早於爭議域名的註冊日期,且迄今有效。專傢組認為,投訴人的註冊商標均為具有顯著性的獨特性標志,並非通用詞語。而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包含投訴人的註冊商標和其他不具有顯著性的詞匯(如dream、pay、buy等),這些詞匯的增加非但不能將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註冊商標相區別開,反而會因為這些詞匯與投訴人的業務相關,從而加強兩者之間的聯系。因此,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投訴人擁有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公眾誤認為使用爭議域名的網站是投訴人開辦的網站,或與投訴人存在某種聯系,足以導致產生混淆。

因此,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在先權利的“TENCENT”、“WECHAT”、“QQ”商標混淆性近似,要件一是滿足的。

2. 被投訴人是否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投訴人證據顯示,被投訴人並不持有任何“TENCENT”、“WECHAT”、“QQ”商標包含“tencent”、“wechat”.”qq”字樣的商標,被投訴人也不以任何方式附屬於投訴人。而且,爭議域名並未解析到任何網站,相反,部分爭議域名指向瞭域名出售頁面。
在域名爭議案件中,通常一旦投訴人提供瞭初步證據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權益,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投訴人。本案中,被投訴人對投訴人的主張未予反駁,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亦無證據顯示被投訴人正在或準備合理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爭議域名,或者被投訴人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使用意圖。
據此,專傢組認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要件二滿足。

3. 被投訴人是否惡意註冊和使用爭議域名?

投訴人提交的證據顯示,投訴人的“TENCENT”、“WECHAT”和“QQ”商標分別於2002年、2012年和2002年在中國獲得註冊,現在仍然處於商標有效保護期內。很顯然,這三個商標的註冊時間明顯早於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即2015年與2016年。而且,投訴人投入瞭大量資金和精力宣傳其商標,這些商標的產品和服務與現代人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系,取得瞭巨大成功,可謂傢喻戶曉。此外,這三個商標並非普通詞匯,選擇此商標作為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來註冊,很難以偶然、巧合來解釋。結合投訴人本身建立的聲譽,專傢組有理由推定,被投訴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訴人及其註冊商標的存在而基於巧合註冊瞭爭議域名,被投訴人明知自己對商標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仍然將這些品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其註冊行為本身具有惡意。

證據還顯示,被投訴人自註冊爭議域名以來,並沒有投入實際使用,而是將部分爭議域名置於網上公開出售,且在多個出售頁面上提及“騰訊”、“微信”或“QQ”。此外,被投訴人共計註冊瞭超過2300個域名,其中眾多域名包含瞭他人註冊商標。

參考資料:https://news.west.cn/19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