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爭議域名眾多,實際分為兩個案件,由兩個專傢組獨立審理做出裁決。其中129個通用頂級域名(如.com/.net/.org等)在UDRP程序中提出,適用ICANN制定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規則;另有10個.cn域名在CNDRP程序中提出,適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傢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及規則。不管是ICANN制定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還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國傢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其核心原則與規則大同小異,域名爭議三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投訴人騰訊公司必須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同時滿足,才能獲得專傢組的認同。
(i)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並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iii)被投訴人對該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1. 爭議域名是否與騰訊公司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本案被投訴人於2015、2016年通過萬網、新網等域名註冊商註冊瞭爭議域名,如tencentapp.com、wechatiot.cn、qqfamily.com.cn等共計139個。投訴人騰訊公司擁有多個“TENCENT”、“WECHAT”、“QQ”商標,這些商標註冊日遠早於爭議域名的註冊日期,且迄今有效。專傢組認為,投訴人的註冊商標均為具有顯著性的獨特性標志,並非通用詞語。而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包含投訴人的註冊商標和其他不具有顯著性的詞匯(如dream、pay、buy等),這些詞匯的增加非但不能將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註冊商標相區別開,反而會因為這些詞匯與投訴人的業務相關,從而加強兩者之間的聯系。因此,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投訴人擁有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公眾誤認為使用爭議域名的網站是投訴人開辦的網站,或與投訴人存在某種聯系,足以導致產生混淆。
因此,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在先權利的“TENCENT”、“WECHAT”、“QQ”商標混淆性近似,要件一是滿足的。
3. 被投訴人是否惡意註冊和使用爭議域名?
投訴人提交的證據顯示,投訴人的“TENCENT”、“WECHAT”和“QQ”商標分別於2002年、2012年和2002年在中國獲得註冊,現在仍然處於商標有效保護期內。很顯然,這三個商標的註冊時間明顯早於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即2015年與2016年。而且,投訴人投入瞭大量資金和精力宣傳其商標,這些商標的產品和服務與現代人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系,取得瞭巨大成功,可謂傢喻戶曉。此外,這三個商標並非普通詞匯,選擇此商標作為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來註冊,很難以偶然、巧合來解釋。結合投訴人本身建立的聲譽,專傢組有理由推定,被投訴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訴人及其註冊商標的存在而基於巧合註冊瞭爭議域名,被投訴人明知自己對商標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仍然將這些品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其註冊行為本身具有惡意。
參考資料:https://news.west.cn/19235.html